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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顺银行被罚184万余元,涉及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等行为

发布日期:2025-06-24 04:49    点击次数:153

  

  6月19日金融一线消息,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行为,受到警告,并被罚款184.174万元。

  1.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;

  2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

  3.未按规定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管理规定;

  4.未按照规定落实数据安全相关管理规定;

  5.违反反假币业务管理规定;

  6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

  7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

  8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。

  陈某国(时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)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、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,被罚款7.75万元。

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(辽银罚决字〔2025〕7-8号)
序号

当事人名称

(姓名、职务)

行政处罚

决定书文号

违法行为类型

行政处

罚内容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

作出行政处罚

决定日期

公示期限

(自公示之日起计算)

备注
1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银罚决字〔2025〕7号 1.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;2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3.未按规定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管理规定;4.未按照规定落实数据安全相关管理规定;5.违反反假币业务管理规定;6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7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8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警告,罚款184.174万元

中国人民银行

辽宁省分行

2025年6月12日 三年  
2 陈某国(时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) 辽银罚决字〔2025〕8号 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1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2.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7.75万元

中国人民银行

辽宁省分行

2025年6月12日 三年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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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曹睿潼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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